二审中,林女士认为自己告知过成先生关于案涉手机的真实价。
市场价值约10万元的10部苹果手机,被消费者以9990元买下。手机网店以“标错价”为由发货,却因未及时行使“重大”撤销权,最终被柳南区依法判决交付10部苹果手机,案件经柳州市中级二审后,维持原判。
诉讼中,林女士辩称,店铺在设置涉案手机价格时出错,10部手机的售价与实际价格相差10倍以上,店内并不是在促销或是举办购物节活动,不存在如此低价销售的理由。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林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在其经营的手机店铺发布涉案手机商品信息,包含商品名称、颜色等,内容具体确定,符合《民》的要约构成要件。成先生下单购买10部该手机,提交订单成功,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自成先生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生效。法院还认为,产生重大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撤销权消灭。案涉合同应属法律存在重大的情形,林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但是林女士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,撤销权归于消灭。因此,该买卖合同有效,林女士发货的理由不成立。
商家标错价 消费者线日,成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,一部苹果15手机顶配版本只要999元,且标示“预售,10月6日晚上8时前发货”,于是他下单10台,并支付了9990元。第二天,发布该销售信息的商家负责人林女士赶忙联系成先生,并称“拍下的订单为预售链接,后续需补差价。”此后,成先生在平台上要求林女士发货,林女士又称,“目前一部手机的价格为1.29万元,买家支付尾款后才能发货,或者买家可以选择‘仅退款’。”成先生要求商家按他支付的价格来完成买卖流程。同年12月11日,林女士又无奈地找到成先生,表示该手机999元的单价为错误,属于重大,请求成先生退款的同时,她支付100元作为补偿。